FAQ

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有关要求出具。

联系人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是境外生产厂商委托联系人办理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账号的授权(应载明联系人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并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6.7、6.8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境外生产厂商(备案人)是指符合其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类原料的质量要求应按照保健食品用原料相关技术要求制定。

“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即标志性成分需制定特定指标。

原则上应该使用与原受试样品同批号的样品进行试验,如果原来的样品已超过产品保质期,可以使用另外批号的样品进行试验,但应说明理由。

保健食品变更事项应仅限批准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且不得导致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发生实质性改变;对未在批准证书附件中载明的非主要工序及非关键工艺参数进行调整的,无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若2003版方法依旧适用本产品则无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确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的,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中“8.变更注册申请材料项目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因检验工作需要确需使用非定型样品的,应提供非定型样品的生产和处理过程,以及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样品处理的具体要求及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是的,保健食品原料需按《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和《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进行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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