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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有关要求出具。

联系人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是境外生产厂商委托联系人办理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账号的授权(应载明联系人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并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6.7、6.8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境外生产厂商(备案人)是指符合其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类原料的质量要求应按照保健食品用原料相关技术要求制定。

“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即标志性成分需制定特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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